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8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被告 張竣傑 (即 許雲瑄 之繼承人)
李國榮 (即 李聰明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被告張竣傑經受合法通知」、「被告李國榮則以」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李國榮經受合法通知」、「被告張竣傑則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