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宏祥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宏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吳宏祥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吳宏祥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561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2月15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1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9月4日,此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9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561
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