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 廖振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廖黃香 間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家上第6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家上字第六二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之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記者 謝幸恩 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在媒體上撰擬不實內容,指伊於本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62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之108年5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中對相對人即伊母廖黃香嗆聲及逐筆爭執遺產金額多寡等語,為維護名譽而為訴訟程序上正當權利行使,爰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62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108年5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之被上訴人,依上說明,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第三人於媒體撰擬不實內容,為維護名譽,聲請交付前開準備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堪認係為他案訴訟所需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上開準備程序之開庭內容不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朱美璘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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