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司啓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司啓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司啓明(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3、4、6、7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刑事申請定應執行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第23至2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3、5所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時間分別為106年5月24日、106年7月27日、106年10月9日、107年1月12日,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附表編號4所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6所示為非法持有空氣槍罪,附表編號7所示為私行拘禁罪,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迥異,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受刑人於本院以書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4、6、7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4日106年7月27日106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264號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540號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5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46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471號107年度審易字第632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2日107年7月7日107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46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471號107年度審易字第632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15日107年9月28日107年8月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749號(編號1至6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55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107年1月11日107年1月12日106年10月某日至107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20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20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9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86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108年8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37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37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29日107年11月12日108年9月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749號(編號1至6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55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編號7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6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917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64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74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1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