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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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410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邱偉峰

被告 楊蒼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本件被告籍設高雄市仁武區,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及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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