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71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林泳宏

被告 沈鈺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零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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