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95號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黃俊彰

被告 邱鈺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肆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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