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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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曉嬿林琪珮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賴麗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自民國104年8月31日上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有效保單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11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12日兆產個保00000000000號、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18日保誠總字第0000000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單附卷可稽。此外,亦查無債務人有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
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依本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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