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77號聲請人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學 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子絹楊麗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劉子絹為未成年人且未婚,故請列其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全體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另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60元,惟聲請人所表明之票面金額為62,120元,似有違誤。故請表明系爭本票正確之票面金額,如請求金額有變更,請併同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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