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94號債權人 陳金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福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務人所欠借款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或各本票到期日之翌日起算,請更正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原聲請狀附表漏未記載94年6月16日借款300萬元部分之利息起算日,請併予敘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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