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512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選任辯護人 呂承璋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A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叁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A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224條、第227條強制猥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3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衡酌被告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
100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美玲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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