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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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林契名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認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9年8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9年10月19日被告仍有規避刑罰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及再犯之虞駁回被告具保之聲請。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陳德池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