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開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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