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7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施貴 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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