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67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 陳益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1891號受理在案之支付命令事件相同,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自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