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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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佳霖 間103年度士小字第1246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2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4年3
月1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4年3月17日始行提
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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