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07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黃秀容
蔡長佑 律師被告 岡山壽 天宮法定代理人 戴清福 訴訟代理人 王秀純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05年7月8日(星期五)下午5時宣判期日,因颱風停止上班上課,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即民國105年7月11日(星期一)下午5時宣判。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