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易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9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岡山壽 天宮法定代理人 戴清福 訴訟代理人 王秀純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
蔡翹鴻 陳毓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李昭彥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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