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7號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良坤 債務人 陳清波 債務人 陳玉華
一、債務人陳清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清波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玉華向債權人給付之。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清波於民國109年06月09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陳玉華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1.04%,逾期六個月內按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427%,逾期六個月以上按本會基準利率2.84%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0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借款餘額計付利息。如不依約定償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09年10月09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5,331元│110年1月9日起至│週年利率:1.0│110年2月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清償日止│4%,逾期6個│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月內按農會金││上開利率20%計算。│││││庫基準利率2.│││││││427%,逾期6│││││││個月以上按本│││││││會基準利率│││││││2.84│││││││%計息。│││││││││││││││││├─┼─────────┼──────────┼──────┼──────────┼──────────────┤│2│336,000元│109年10月9日起至│週年利率:1.0│109年11月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清償日止│4%,逾期6個│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月內按農會金││上開利率20%計算。│││││庫基準利率2.│││││││427%,逾期6│││││││個月以上按本│││││││會基準利率│││││││2.84│││││││%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