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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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83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原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涉有竊盜罪嫌,牽涉本訴
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91號
甲○○竊盜事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
1091號、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37號判決書在卷可
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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