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偉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偉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雖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4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各罪,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9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然依前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但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4、5、7至11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為重,惟該加總後之刑期已達47年10月,是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合併後刑期應以30年為限。是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所表示之意見(見卷附之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雖稱尚有其他案件需一併定刑等語,惟該部分既未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自無從加以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李偉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共5次。
有期徒刑7年9月,共2次。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民國110年12月13日、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3日
110年12月8日、110年12月14日
111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1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1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7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7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4日
112年6月14日
112年6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28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28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2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4日
112年6月14日
112年6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6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6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68號
經臺灣高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4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7月,共2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2日
110年9月7日
110年3月14日、110年3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67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6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6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95號
111年度易字第495號
111年度訴字第129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5日
112年7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95號
111年度易字第495號
111年度訴字第129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1日
112年9月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7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8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79號
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9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6年10月。
有期徒刑6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23日
110年8月24日
110年9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29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29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2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8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8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85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2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7日
不詳時間至110年9月8日為警查獲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29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2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8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