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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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年慶附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9月28日前3日內某時││││├───────┼────────────┤│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5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295號││事實審││││├───┼────────────┤││判決│95年6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判決確│95年6月2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