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曼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75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曼琳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5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偵字第375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品,有小熊圖著作及商標
鑑定證明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8年12月30日(108)智商00686字第10880743710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13至128頁)。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商標權人備註1仿冒「WHYAND1/2」商標圖樣之盜版鯊魚系列著作襪子1件英屬維京群島商富爾康有限公司⒈111年度保管字第3864號(見偵卷第137頁)⒉照片見偵卷第1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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