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進暐選任辯護人林宏鈞律師具保人游英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肇事逃逸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英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游進暐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游英傑於同日繳納現金作為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110年8月1日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6頁、第109頁、第113頁至第115頁)。惟被告於本院111年10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具保人屆期亦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1年10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111年11月29日訊問程序筆錄、本院核發之拘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報告書各2紙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頁至第137頁、第147頁至第148頁、第153頁至第163頁、第175頁至第177頁、第187頁)。復查無被告及具保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7頁至第173頁),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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