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沙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以98年度沙秩字
第124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本庭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惟被處
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書、送達證
書等為證。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其為罰鍰者,自裁處確
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庭98年度沙秩字第124號裁
定業於民國98年12月6日確定一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98
年度沙秩字第124號社會秩序維護法卷宗附卷可稽,聲請機
關迄至99年3月9日始向本庭聲請易以拘留,顯已逾3個月未
執行,依上開規定,本件裁處罰鍰應免予執行。從而,聲請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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