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5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