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46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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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陳俊欽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新小字第468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1月23日上午9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壹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
玖仟玖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葉東平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