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盧瑞源
被 告 朱美端
訴訟代理人 朱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關於「 朱美瑞 」之記載,應更正為「朱
美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