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271號
原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佩欣
陳韋良
林子鐘
被 告 富麗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馬詠鎮
訴訟代理人 孫梅玲
李玉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
十八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