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送達代收人 林宣誼 被告 黃佻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0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70月81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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