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96號原告 游文中 被告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上賓 被告 林陳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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