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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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告 劉峻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8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廖丁逸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補 字第 304 號裁定(107.08.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司調 字第 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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