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 謝清彥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代表人 饒雅旗 上列原告請求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本件請求應適用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之簡易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