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86號聲請人 鍾鎮澤
張芷琳 呂玉清 李緯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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