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破產財團資料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五二六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路○○○號四樓右當事人間給付破產財團資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將所持有屬於破產人 虞家珍 破產財團之財產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參仟參佰零參元,及自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破產財團資料交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參仟參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緣原告於八十八年三月三日經鈞院以六十七年度破字第十七號民事裁定選任為破產人虞家珍繼任之破產管理人,被告則為原任破產管理人,據其向鈞院陳報至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止拍賣破產人財產所得連同利息計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萬三千三百零三元。
(二)茲因被告經鈞院撤換其破產管理人資格後,經鈞院多次命其提出破產財團之財產處理情形及不動產拍賣價款,均交待不清且堅拒不提出相關之資料,為此請求鈞院判命被告將屬於破產人虞家珍破產財團之財產及所有破產財團資料交付原告,以利破產程序之進行,而維全體破產債權人之權益。
(三)查被告於被撤換破產管理人之職務後,繼任之管理人方有權請求交付破產財團資料及系爭款項,而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時被告尚任破產人虞家珍之破產管理人,因此縱自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算,被告主張之時效亦未完成,被告主張時效已完成云云,尚有未洽。
三、證據:提出八十八年三月三日本院六十七年度破字第十七號民事裁定影本、被告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聲請狀影本、本院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北院義民字第六十七破一七字第一三○五二號函影本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所提書狀之聲明陳述為: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二、陳述:
(一)本件原告所請求之資料業已滅失而不存在,故鈞院多次催討均因無法交付,致被撤換管理人身分,所請求者既為不存在之物,為給付不能,自不應准許,且所有破產財團資料均在鈞院六十七年度破字第十七號破產事件卷內已有全部,無需向被告追討,向鈞院求取即可。
(二)關於所拍賣之價金並非一百三十一萬三千三百零三元,此在鈞院破產卷內當時即有陳報,本案經鈞院將被告送檢察官偵辦以侵占罪追討時效已過十年未起訴,同時此項金額請求權已超過十五年時效已消滅。被告得拒絕給付。同時亦應扣除法院裁定給予被告十萬元之報酬。
(三)被告因此事受到最重之處分,將律師資格除去,已一無所有,生計困難,如無此項處分,依靠收入,償還尚無問題,如今一切均空,請鈞院明查。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八十八年三月三日經鈞院以六十七年度破字第十七號民事裁定選任為破產人虞家珍繼任之破產管理人,被告則為原任之破產管理人,而據被告向本院陳報至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止拍賣破產人財產所得連同利息計有一百三十一萬三千三百零三元。惟被告經本院撤換其破產管理人資格後,迄未交出破產財團之財產及破產財團之資料,為此訴請被告交付其所持所屬於破產人虞家珍破產財團之財產新台幣一百三十一萬三千三百零三元及自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如附表所示之破產財團資料。
三、被告則以:原告所請求之資料業已滅失而不存在,且所有破產財團資料均在鈞院六十七年度破字第十七號破產事件卷內已有全部,無需向被告追討。至於所拍賣之價金並非一百三十一萬三千三百零三元,且此項金額之請求權已超過十五年時效已消滅,被告得拒絕給付,同時亦應扣除法院裁定給予被告十萬元之報酬等語,資為抗辯。
四、查本院於六十七年六月三日經本院以六十七年度破字第一號民事裁定宣告訴外人虞家珍破產,並選任被告甲○○為破產管理人。破產財團計有⑴坐落台北市○○○○段二小段五二三地號面積○.○三四六公頃(重測前台北市○○區○○○段○○○○○號面積○.○三三一公頃)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及其上建物大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二層樓房。⑵坐落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一四七公頃,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路○○巷○○○弄○○○號三樓房屋。⑶坐落台北市○○區○○段二小段一九八地號土地,面積○.六四七公頃(重測前台北市○○區○○○段○○○○○○號面積○.○六二公頃)應有部分七三五分之三七,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號六樓房屋。⑷坐落台北市○○○路○段○○○號四樓房屋。⑸新型號第七九七九號伸縮折疊式嬰兒推車專利權。
嗣於最後一筆不動產拍賣完結、買受人繳清全部價金後,被告即假藉各種事由,遲不製作分配表進行分配,經本院一再命其陳報管理情形,亦均任以一二理由敷衍,通知其到院說明,則既不到亦不具狀 陳明 ,且就破產財團中之專利權乙項,亦從未處理任令專利權逾期消滅。拍賣所得之價金究為若干,前後陳報不一,且十餘年來未設專戶保管,利息若干始終無法陳明。八十三年十一月間本院命其將有關卷宗資料送院,以憑審核分配表,被告亦拒不提出。本院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並求順利終結該件破產程序,乃於八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裁定將被告予以撤換,另選任訴外人 王惠光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惟被告於被解除破產管理人之職務後逾二年有餘,仍拒不交出破產財團之財產之相關卷證,破產管理人王惠光律師因而具狀請求解除破產管理人職務,本院乃於八十八年三月三日裁定選任原告為繼任之破產管理人等情,已據本院調取六十七年度破字第一號虞家珍破產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六十七年度破字第一號六十七年六月三日宣告虞家珍破產裁定影本、八十四年九月十四日撤換被告選任王惠光律師之為繼任破產管理人裁定影本、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王惠光律師請求解除破產管理人職務狀影本、八十八年三月日撤換王惠光律師選任原告為繼任破產管理人裁定影本在卷可稽。而被告經解除破產管理人職務後,經本院數度通知其將本件破產案件卷宗資料檢送本院及到院說明,及命其將破產人虞家珍之破產財團資料交付原告即新任之破產管理人,然被告迄未交付,此亦有本院之函稿、調查通知送達證書、電話通聯記錄、破產管理人之聲請狀影本多紙附卷可按,原告主張其為破產人虞家珍繼任之破產管理人,被告則原為破產人虞家珍之破產管理人,保有破產財團資料,經本院解除其破產管理人職務後,迄未交出破產財團之財產及破產財團之資料,自堪信為真實。被告辯稱所有破產財團之資料均在本院六十七年度破字第一號卷內,無需向其追討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被告雖又辯稱原告所請求之資料業已滅失而不存在云云,然其既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就破產財團資料於何時、何處、如何滅失,亦未作任何說明,所辯自難信採,原告請求被告交出如附表所示之破產財團資料,自屬有據。
五、又被告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具狀陳明「一、拍賣破產人財產所得玖拾萬伍仟元整,連同利息計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參仟參佰零參元,...」此有被告上揭聲請狀影本在卷可稽,原告主張破產人虞家珍破產財團之財產中有一百三十一萬三千三百零三元在被告持有中尚非無據。又「..有將此筆錢在銀行設立帳戶並存入之(即台北市銀行信義分行),但於十幾年前即領出,帳號已不記得了。目前錢在我保管中,..我願按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分配表所報利息為四十餘萬元,即是依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計算」等情,已據被告於本院六十七年度破字第一七號虞家珍破產事件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訊問期日中陳明在卷,原告請求被告並自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被告雖辯稱原告請求返還此項金額之請求權罹於十五年時效而消滅,惟查本院係於八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裁定撤換破產管理人,解除被告破產管理人之職務,是被告自受該裁定時起,對被告請求返還破產財團財產及資料之請求權時效方開始進行,算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尚未完成,被告辯稱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並不足採。另被告辯稱原告請求之金額中應扣除其報酬十萬元云云,查本院曾裁定被告任虞家珍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十萬元,固有八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六十七年度破字第十七號裁定影本在卷足憑,惟處理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清償,為破產管理人之權限,被告破產管理人之職務既經撤換,而失其對破產財團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其所得請求之報酬僅得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而無權逕自應交付繼任破產管理人之破產財團財產中扣除,其辯稱原告請求之金額中應扣除其報酬十萬元,亦無可採。
六、從而,原告本於破產管理人之地位,請求被告給付破產財團之財產一百三十一萬三千三百零三元,及自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所有破產財團資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朱小燕~F0~T48附表:破產財團資料表┌───┬────────────────────────┬───┐│項次│名稱│備考│├───┼────────────────────────┼───┤│1│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資料││├───┼────────────────────────┼───┤│2│破產財團之財產資料││├───┼────────────────────────┼───┤│3│破產財團費用資料││├───┼────────────────────────┼───┤│4│破產財團債務資料││├───┼────────────────────────┼───┤│5│歷次債權人會議資料││├───┼────────────────────────┼───┤│6│歷次破產財團之財產分配資料││├───┼────────────────────────┼───┤│7│其他所有破產財團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