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
身分證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撤銷贈與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佰元,折合銀元伍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柒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