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 鐘玉梅 送達代收人 鍾秋月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 鐘辰通 (即 潘辰通 )收養鐘玉梅之收養契約書。
二、鐘辰通與 鐘來發 是否有終止收養,若有,應提出終止收養之時間及證明。
三、原告之姓名書狀載為「乙○○」而提出之戶籍謄本載為「鐘玉梅」,是否為同一人應請補正說明,並提有關證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沈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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