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燿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訴字第355、422、58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王燿欽前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就105年度訴字第355、422號案件傳喚被告,被告親自收受傳票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經拘提無著,之後經本院發布通緝後,經警察緝獲到案,足認其逃亡,且因其一再施用毒品,顯見意志力薄弱,法官因此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
二、被告以其目前為了修補與家人之關係而努力工作,並因為工作而忘記開庭的時間,並非故意逃亡,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親自收受傳票,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且經警察於105年9月21日、10月6日14時,前往其住處,均拘提不到被告,此有傳票送達證書、報到單、拘提報告在卷可證,顯見其所辯不可採信。而其既然曾經因本案而逃亡,又有一再施用毒品前科,顯見意志力薄弱,再度逃亡的可能性甚高,本院因此認為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從而,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