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國富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