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第8887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文鴻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