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哲明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哲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哲明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原宣告之緩刑,經本院裁定撤銷,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抗告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2678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74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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