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男選任辯護人楊銷樺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7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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