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正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7156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正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劉正文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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