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昌志選任辯護人黃煦詮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
7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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