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原告 黃進源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昌仁 被告 黃宇弘
黃進淦 范黃瑞澄 王祿富 王安鵬 王雅慧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錦城 被告 王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
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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