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 潘佳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相對人即債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潘佳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即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第64條之1第2款、第64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109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2,38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潘佳綺(下稱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裁定於109年8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
109年間每月確有薪資之收入平均約24,000元等情,有債務人薪資明細單影本並經債務人 陳明 在卷足參。
(二)債務人於110年3月10日陳報調整後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略為:共分6年72期清償,第1-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3,2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230,400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93.29,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清償。
(三)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列計個人生活費14,866元,係以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宜認債務人所列應屬妥當。又有關支出扶養費部分,據債務人自陳:「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潘○恩(107年1月生)...。」,請求更生方案列計每月5,000元之扶養費。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持其未成年子女最低生活所必須之範圍支出生活費,債務人陳報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數額,尚屬合理,其更生方案列計之扶養費支出應屬合理公允。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觀之,應視為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因此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薪資部分:共分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3,2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薪資部分: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246,980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230,400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93.29%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單位:新臺幣元)債權比例(百分比)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1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26,093元91.54%第1-72期:2,929元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887元8.46%第1-72期:271元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其他娛樂場所。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元。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