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凱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凱霖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鄧凱霖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
9年3月31日起至110年3月30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品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鑑別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及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真仿品對照表、發票1紙及照片數幀附卷可參,堪認上開物品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英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應宣告沒收物品一覽表┌──┬────────────┬──┬─────────┐│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RayBan(RB2140)眼鏡及│1個│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鏡盒││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RayBan(RB0000000)眼鏡│2個│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及鏡盒││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RayBan(RB0000000)眼鏡│1個│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及鏡盒││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RayBan(RB3026)眼鏡及│1個│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鏡盒││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5│RayBan(RB3026金色)眼│2個│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鏡及鏡盒││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6│RayBan太陽眼鏡腰掛鏡盒│1個│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及紙盒││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7│RayBan太陽眼鏡腰掛鏡盒│2個│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8│RayBan太陽眼鏡鏡盒│4個│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9│RayBan太陽眼鏡腰掛鏡盒│22個│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及紙盒││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10│花蓮縣調查站購得仿冒Ray│1個│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Ban商標眼鏡││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11│民眾檢舉提供仿冒RayBan│1個│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商標眼鏡││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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