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4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47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474號債權人 洪東南 債務人台灣鋼木門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未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二、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內未記載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金額。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