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55號聲請人 黃幸玫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阿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7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1年12月3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雙方約定。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新臺幣叁佰萬元正。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阿砂,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黃阿砂於⑴106年5月20日⑵106年7月19日⑶106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5,400,000元⑵2,000,000元⑶1,4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到期日期為⑴106年5月20日⑵106年7月19日⑶106年7月26日,此有本票影本五紙及借據影本為憑。詎債務人於屆期後迄未清償,計尚欠本金8,8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首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1316│289│全部│├─┼───┼────┼───┼───┼──────┼────┼──────┤│2│臺中○○○區○○○段││1316-2│241│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53│臺中市大雅區自│農舍│1層:57.07│陽台:│全部││││立段1316地號│加強磚造│2層:58.69│63.72││││├───────┤共3層│3層:57.07││││││臺中市大雅區中││突出物:7.5││││││和三路73號││合計:180.33│││├─┴──┴───────┴────────┴──────┴─────┴────┤│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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