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88號原告旭寬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淑華 被告 許展耀
黃亭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376,267.92元,折合新臺幣11,429,891元(以起訴時之民國106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377元折算新臺幣;計算式:376,267.92×30.377=11,429,89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翠茹